《通知》要求,嚴格控制建設高度超過30米或寬度超過45米的大型雕塑,嚴禁以傳承文化、發展旅游、提升形象等名義盲目建設脫離實際、脫離群眾的大型雕塑。
同時,要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和自然景觀環境等重要地區及城市重要軸線、景觀節點上的雕塑建設管理,確保雕塑形體與城市功能、環境等相匹配。此外,要加強涉及重要政治、歷史人物和反映重要事件等重大題材城市雕塑的審查審批。新建城市雕塑涉及紀念設施、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嚴格履行報批程序。
《通知》還明確要完善管理制度機制。健全大型城市雕塑建設管理制度,制定城市雕塑建設規劃和大型城市雕塑建設計劃,明確城市雕塑布局、數量、主題、投資等內容,并與相關規劃做好銜接;完善大型城市雕塑設計方案審批機制和大型城市雕塑施工和維護機制。
《通知》還要求,大型城市雕塑建設管理要落實地方主體責任,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立即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各市縣對已建、在建、擬建的城市雕塑項目開展全面排查,對涉及濫建巨型雕像等“文化地標”現象或存在違背城市發展規律、破壞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風貌等問題的城市雕塑項目,要及時糾正、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