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戶”的落戶條件
“公共戶”的落戶條件戶口被登記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在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共戶”落戶:
1. 因房屋產權交易戶口須遷出,但本人、配偶或直 系親屬在本市沒有合法產權住房,戶口無法遷出的;
2. 因婚姻變化戶口須遷出,但本人、配偶或直系親 屬在本市沒有合法產權住房,戶口無法遷出的;
3. 因從原單位離職須從原單位集體戶遷出,現單位 無集體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本市沒有合法產權住房, 戶口無法遷出的;
4. 因房屋所有權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權發生變更,現 權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請將原戶內人員遷出,原戶內人員拒不 遷出或無法通知,且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本市沒有合 法產權住房的;
5. 新生兒的父母戶口均在本市“公共戶”內或其中 一方戶口在本市“公共戶”內,另一方為外省市戶籍人員的, 可在“公共戶”內為新生兒申報出生登記;
6. 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無法辦理市內遷移的。
遷入“公共戶”的辦理程序
遷入“公共戶”所需證件材料如下:
1.申請人入戶申請。(未滿 18 周歲的公民或其他限制民 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代為辦理, 提供證明監護關系的相關材料。下同)
2.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記卡》(申 請遷移滯留戶口人員的,無需提供滯留戶口人員的相關身份 證明材料)
3.房屋產權交易的須提供房屋買賣合同等相關憑證;公 有住房承租人變更的須提供新的承租合同及公有住房單位 說明;離婚的須提供離婚證或法院判決、調解書;離職的須 提交離職證明材料;
4.父母戶口已在公共戶的新生兒報出生按照本市新生 兒出生落戶手續辦理;
5.《遷入“公共戶”承諾書》或《遷移滯留戶口人員承 諾書》;
6. 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辦理流程及辦理時限
申請人(監護人)申請遷入“公共戶”的辦理流程及辦理時限:
符合“公共戶”入戶條件人員,應由申請人(監 護人)向現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應對申請人提交的證件材料進 行審核,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 申請人需補充的證件材料;
申請人應于受理 14 個工作日后,前往戶籍所在地 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現房屋所有權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請將本房滯留戶口人員遷入“公共戶”的辦理流程及辦理時限:
現房屋所有權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向現房屋所在 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派出所受理民警對申請人提交的證件材料進行審核,材料齊全的應予受理,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 人應補充的證件材料;
經審核滯留戶口人員及配偶在我市有合法產權住 房的,派出所通知滯留戶口人員應于 7 個工作日內將戶口遷至產權住房處;滯留戶口人員及配偶在我市無合法產權住房 的,派出所通知滯留戶口人員于 7 個工作日內申請將戶口遷 至“公共戶”;
通知滯留戶口人員 7 個工作日后,滯留戶口人員 不遷移的,或戶籍派出所 7 個工作日內仍無法聯系上滯留戶 口人員的,派出所將在滯留戶口人員戶籍地社區公示告知滿 7 日后,將滯留戶口人員遷入“公共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