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通知,各地要嚴格控制新建超高層建筑。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層住宅。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人口以下城市嚴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層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層建筑。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上城市嚴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層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層建筑。各地相關部門審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設項目時,應征求同級消防救援機構意見,以確保與當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下城市確需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層建筑的,應報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上城市確需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層建筑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結合抗震、消防等專題嚴格論證審查,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復核。
各地應嚴格落實政府投資有關規定,一般不得批準使用公共資金投資建設超高層建筑,嚴格控制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下城市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150米以上超高層建筑,嚴格控制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上城市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250米以上超高層建筑。
實行超高層建筑決策責任終身制。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層建筑,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上城市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層建筑,應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作為重大公共建設項目報城市黨委政府審定,實行責任終身追究。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表示,超高層建筑在集約利用土地資源、推動建筑工程技術進步、促進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但近年來,一些城市脫離實際需求,攀比建設超高層建筑,盲目追求建筑高度第一、形式奇特,抬高建設成本,加劇能源消耗,加大安全管理難度。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要求,各地要結合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加強對超高層建筑隱患排查的指導監督,摸清超高層建筑基本情況,建立隱患排查信息系統。組織指導超高層建筑業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全面排查超高層建筑地基、結構、供電、供水、供氣、材料、電梯、抗震、消防等方面安全隱患,分析易燃可燃建筑外墻外保溫材料、電動自行車進樓入戶、外墻脫落、傳染病防疫、消防救援等方面安全風險,并建立臺賬。
各地要抓緊完善超高層建筑規劃建設管理協作機制,嚴格落實相關標準和管控要求,探索建立超高層建筑安全險。建立專家庫,定期開展既有超高層建筑使用和管理情況專項排查,有關情況要及時報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定期調研評估工作落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