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18日公布《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辦法(試行)》,要求有關機構將聲譽事件的防范處置情況納入考核范圍。
所謂聲譽風險,是指由銀行保險機構行為、從業人員行為或外部事件等,導致利益相關方、社會公眾、媒體等對銀行保險機構形成負面評價,從而損害其品牌價值,不利其正常經營,甚至影響到市場穩定和社會穩定的風險。2008年金融危機后,聲譽風險管理逐漸成為金融機構風險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原銀監會、原保監會分別于2009年和2014年出臺了專項聲譽風險管理指引。銀保監會著眼于完善聲譽風險管理制度體系,吸收固化聲譽風險管理良好做法,對原先兩部聲譽風險管理指引進行修訂,形成融合統一的聲譽風險監管制度。
據介紹,此次《辦法》保留了原兩部指引的適用對象,即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同時,考慮到聲譽風險態勢和行業重要性,還增加了信托公司、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作為直接適用對象。
《辦法》首次明確了聲譽風險管理“前瞻性、匹配性、全覆蓋、有效性”四項重要原則,重點強調樹立預防為主的聲譽風險管理理念,要求加強源頭防控、關口前移,定期審視,提升聲譽風險管理的預見性;要求聲譽風險管理工作不僅要與機構自身經營狀況、治理結構、業務特點等相適應,同時也要符合外部環境動態變化,不斷調整完善。
在問責處罰方面,官方要求,對引發聲譽事件或預防及處置不當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相關人員和聲譽風險管理部門、其他職能部門、分支機構等應依法依規進行問責追責。《辦法》同時明確了監管機構可采取監督管理談話、責令限期改正、責令機構紀律處分等監管措施,并可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條款進行處罰。
銀保監會稱,此舉實現了聲譽風險監管與上位法的緊密銜接,提升了聲譽風險監管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