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管開發企業“準入”門檻
《實施方案》涉及規范開發企業營銷行為、規范售樓部現場公示內容、規范中介機構營銷行為、規范房地產項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等五個方面,實現新房、二手房、工程質量、施工管理全覆蓋。
《實施方案》明確,將嚴肅查處無證銷售、捂盤惜售、未明碼標價、房源公示數量與銷售數量不相符、價格欺詐、價外加價、套取或協助套取“經營貸”“消費貸”等非個人住房貸款用于購房、收“茶水費”、發布虛假廣告、挪用交易監管資金、發布虛假房源及價格信息、協助購房人非法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
對于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項目,開發企業和承銷機構不得以排卡、凍結圈存保證金、購買其他產業產品等方式為購房人確定選房資格和順序,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意向金、誠意金、認籌金等預定款項。對于取得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項目,開發企業要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認籌的戶數不得超過準售房源的1.5倍。開發企業應與買受人書面明確認籌(購)樓棟及預售許可證信息,不得將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樓棟納入選房范圍。
此外,要求開發企業、承銷機構要加強對銷售人員的管理,確保銷售人員熟知項目規劃設計、工程建設等情況以及房地產市場調控、管理、信貸稅收等方面的知識,不得出現不符合項目實際或違反政策的誤導和虛假宣傳行為。
嚴查售樓部和中介機構銷售行為
《實施方案》要求,開發企業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在售樓部顯著位置公示證照、表格、制式合同及法律法規等相關內容,對《商品房明碼標價及銷售進度公示表》《商品房銷售價格相關信息公示表》《地下車位價格信息及銷售進度公示表》要嚴格按照制式表格予以公示并及時更新補充。
同時,開發企業需嚴格執行“一房一價”備案制度,“一房一價”未通過備案且網上公示的,嚴禁私自對外釋放價格。新樓棟開盤日期要結合“一房一價”公示日期合理確定,未公示的禁止向購房人釋放開盤日期。
此外,要求中介機構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嚴禁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以隱瞞房屋真實信息、夸大其詞、虛假承諾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中介機構發布的房源必須真實、全面、準確,各種渠道發布的同一房源應當一致,不得隱瞞查封、抵押等影響房屋交易的信息。中介機構服務收費標準要明碼標價,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
在專項整治行動中,聯合檢查組也將嚴肅查處中介機構炒作房價、囤積房源、發布虛假房源信息,造謠、傳謠以及誤導消費者;不按規定明碼標價,利用虛假或容易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方式等進行價格欺詐;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未履行書面告知義務,強制提供代辦貸款、擔保服務并額外收取費用;未在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擅自從事房地產經紀服務等行為。
《實施方案》還涵蓋了要嚴把工程參建各方責任主體質量關和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的內容,要求企業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落實重大危險源管控工作,壓實關鍵崗位人員管理職責,切實做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