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上述政策有利于支持資本市場對外開放,促進資本市場持續健康發展。下一步,財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組織實施,確保政策紅利精準直達經營主體。同時,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有序公布其他稅費優惠政策后續安排,著力為經營主體紓困解難,推動經濟持續回升向好。
優化、延續創新企業CDR稅收減免支持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繼續實施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明確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等提供稅收減免優惠。
在增值稅政策方面,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
在印花稅政策方面,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創新企業CDR,按照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
為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提供個稅優惠
為繼續支持創業投資企業(含創投基金,以下統稱“創投企業”)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改委、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延續實施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提供個人所得稅優惠支持,相關政策將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公告提出,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其中,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公告提出,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后,3年內不能變更。
此外,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應當在按照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完成備案的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算方式備案;未按規定備案的,視同選擇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創投企業選擇一種核算方式滿3年需要調整的,應當在滿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延續滬港通、深港通、基金互認個稅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于延續實施滬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提出,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和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相關政策將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延續實施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延續實施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提出,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符合相關規定的相關條件的,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相關政策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支持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有關增值稅政策
為繼續支持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支持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顯示,對經國務院批準對外開放的貨物期貨品種保稅交割業務,暫免征收增值稅,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延續實施支持原油等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個人所得稅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延續實施支持原油等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顯示,對境外個人投資者投資經國務院批準對外開放的中國境內原油等貨物期貨品種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