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發展,海量信息通過搜索引擎、社交網絡、視頻流媒體平臺等廣泛傳播,互聯網平臺也因流量獲利頗豐。平臺是否該為內容付費?這一議題正被全球關注,澳大利亞、歐盟等地均要求平臺為其內容支付公平的費用。歐盟的出版商迎來最新局面——谷歌表示將向300多家歐盟出版商支付新聞服務費用。
CMA擬定平臺與出版商行為準則
CMA與Ofcom發布的這一聯合建議稿提出,如這一行為準則具有法律效力,擁有強大議價能力的巨型科技平臺將必須與內容出版商達成公平合理的協議。
該行為準則列舉的相關措施包括:增加算法透明度,明確內容被搜索推薦的因素;適當控制出版商呈現的內容;改進平臺與出版商之間共享用戶數據的做法;平衡巨型平臺與出版商談判時的議價能力等。
聯合建議稿為巨型科技公司規定了一系列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義務,明確這些公司如何與包括出版商在內的消費者和企業進行交易。如果平臺和出版商就行為準則的應用發生爭議,數字市場部門(Digital Markets Unit,下稱DMU)將負責決定合同或行為是否合規。該行為準則賦予DMU執法權力,確保DMU實施具有約束力的仲裁,及時監督并糾正違規行為。
CMA期望,此行為準則與其他有利于競爭的干預措施并駕齊驅,例如要求不同的服務之間可以協同工作,消費者可以選擇而不是默認使用同一公司下屬的產品。這些措施將有助于解決巨型科技平臺的壟斷力量,解決市場進入壁壘的問題,促進市場的競爭和創新。
“平臺和出版商在我們如何閱讀和了解新聞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這也是促進平臺與出版商公平交易的正當性、正確性。”CMA首席執行官Andrea Coscelli 表示,此次發布的行為準則清楚地闡述了DMU如何創造平臺和出版商之間更公平的競爭環境,包括提高平臺算法透明度,提供公司就支付問題存在分歧時可以采取的解決辦法。“我們隨時準備協助DMU的立法工作。與此同時,我們也會最大限度地審查巨型科技平臺的行為。”
Ofcom首席執行官Dame Melanie Dawes說:“此次行為準則的發布,標志著在確保在線平臺和出版商之間公平交易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人們使用數字渠道進行交流和獲取信息的方式正在迅速變化。我們正在仔細研究媒體多元化的潛在好處和威脅,并將在今年晚些時候對此進行更多說明。”
為新聞服務付費或成全球趨勢
目前,世界各國政府都將平衡平臺和出版商之間的競爭環境提上日程。
監管涵蓋范圍較廣、較為嚴格的是澳大利亞。2018年,澳大利亞政府監管機構就Google和Facebook(現Meta)對媒體和廣告競爭的影響展開調查,建議引入行為準則,營造公平競爭環境。2020年7月,澳大利亞發布相關法律草案,要求Google、Facebook為新聞內容向本地媒體機構支付費用,兩家公司均反對該草案,稱將從澳大利亞撤回關鍵服務。2021年2月,《新聞媒體和數字平臺強制議價準則》出臺,提出將確保新聞媒體在數字平臺使用其原創新聞內容時獲得合理報酬,讓新聞媒體與數字平臺可以友好協商,同時雙方也可通過“公正和平衡”的仲裁程序來解決重大爭端。自新法生效以來,澳大利亞幾家最大的媒體公司,包括新聞集團(News Corp)和澳大利亞廣播公司(Australian Broadcasting Corp)等均與科技巨頭達成了相關協議。2021年6月,澳大利亞監管機構就Facebook拒絕與一家出版商進行許可協議談判一事展開調查。
在歐盟,2016年9月,歐盟委員會首次提出修改版權法,引發激烈討論。2019年3月,歐盟議會通過《單一數字市場版權指令》,試圖在歐洲數字化單一市場體系中協調版權問題,要求新聞聚合等在線平臺為使用新聞出版物(包括其中的片段)的行為而向新聞出版商付費,這是1998年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案》之后,國際上應對互聯網技術發展對內容產業及版權保護之影響的首個重大成果。聚焦于平臺內容管理的《數字服務法案》(Digital Services Act)也于4月由歐洲議會和歐盟成員國達成協議。
今年的世界知識產權日過去不久,5月11日,谷歌表示,公司已經簽署協議,向德國、法國和其他四個歐盟國家的300多家出版商支付新聞費用。另外,谷歌還將推出一款工具,以方便其他出版商與谷歌簽署類似的協議。
早在2009年,傳媒巨頭新聞集團董事長魯伯特·默多克(Rupert Murdoch)曾抱怨谷歌免費索取新聞出版商的內容,將谷歌視為“寄生蟲”和“內容剽竊狂”。但谷歌認為平臺的新聞搜索服務仍然會給出版商引入流量。如今,巨型科技平臺在世界范圍內面臨監管,如何促使巨型科技平臺與出版商之間的公平競爭,并平衡二者之間的利益關系,仍然是全球需要共同探索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