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禁止性規范,合理平衡禁止范圍,避免簡單化‘一禁了之’。”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閻銳表示,立法修訂對“設攤經營” 作了優化,允許符合限定條件的設攤經營。對設攤經營、占道經營,以前是全面禁止,《條例》則在規定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橋梁等公共場所、兜售物品的同時,明確區政府、鄉鎮政府可以劃定一定公共區域用于從事設攤經營、銷售自產農副產品等經營活動,既展現城市蓬勃活力,又給予必要的約束和規范。
戶外廣告、戶外招牌的管理措施,同樣在此次修法中得到優化。此次修訂,按照“放管服” 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和城市運行安全的要求,條例相應調整為“許可+備案”的分類管理模式——在歷史文化風貌區、風貌保護街坊內、風貌保護道路、風貌保護河道沿線、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優秀歷史建筑上設置戶外招牌,以及設置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戶外廣告設施、招牌,實行許可管理;其他戶外廣告設施、戶外招牌設置,采用備案形式。條例中還提出,戶外招牌設置導則應當體現區域環境、建筑風格以及業態特點,為設置者展現個性和創意提供空間,避免樣式、色彩、字體等同質化。
《條例》明確,農貿市場、軌道交通站點、旅游景點等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置公共廁所。公共廁所應當免費對外開放,具備條件的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廁所實行24小時開放?! ∮浾咦⒁獾剑稐l例》第66條明確,上海鼓勵社會單位采用愛心接力站等多種方式,為環境衛生作業服務人員提供休息、飲水等服務。設置專章對進一步提升市容環境衛生共治、共享水平作了規定。